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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城市交通设计的发展历史


  交通设计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并在美国、欧洲和日本等地兴起。起初人们关注的是交通基础设施的无障碍设计(barrier  free  design),以为身体残障者的出行去除各种障碍,并由美国黑人民权运动家马丁·路德·金提倡。
    1961年,美国颁布了《方便残障者接近和使用的建筑物标准(A117.1)》,该标准主要约束设计者在进行产品设计时,应满足残障者生理层面的要求。
    有些障碍设计作为交通设计的内容之一,也随着机动车的不断增加得到应用,例如,在社区道路上普遍使用的减速挡、交通宁静化(non  car  zone)设计及宁静社区(community  zone)等,均是人为设计某种障碍强制降低车速或限制机动车的通行以达到安全、宁静、舒适的目的。
    20世纪70年代,在满足了残障、老弱、疾患等人群生理层面的无障碍需求后,人们在设计中更进一步考虑满足心理层面的要求,于是交通设计发展到泛设计(accessible  design)阶段,正像美国建筑设计师麦克·贝纳(Michael  Bednar)提倡的那样:撤除了环境中的障碍后,每个人的官能都可以获得提升。
    20世纪80年代末期,交通设计进一步发展到通用设计(universal  design)阶段。1987年,美国设计师朗·麦斯(Ron  Mace)开始使用“通用设计”一词,并定义为:创造不需要特殊调整,与年龄、体格、残疾程度无关,任何人都可以利用的产品和环境,并且充满物美价廉、智慧和创意。可见,通用设计是注重人、产品和环境之间高度协调的一种设计。
    通用设计的核心思想是把所有人都看成程度不同的能力障碍者,即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在不同年龄阶段,人们具有的能力不同——在不同环境中具有的能力也不同。
    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Ron  Mace为通用设计制定了7项原则,具体如下。
    (1)公平:对任何使用者都不会造成伤害或使其受窘。设计者应对所有使用者提供相同的使用手段,不将使用者划分“另类”,如“残疾人专用”等。
    (2)弹性:涵盖了广泛的个人嗜好和能力,提供多元化的使用选择。
    (3)简易及直观:不论使用者的经验、知识、语言能力或集中力如何,都很容易理解和掌握。
    (4)明显的信息:不论周围状况或使用者感官能力如何,都有效针对使用者传达必要的信息。
    (5)容错:将危险或不经意的动作所导致的不利后果降至最低。
    (6)省力:可以有效、舒适及不费力气地使用。
    (7)适当的尺寸及空间:不论使用者体形、姿势或移动性如何,设计都提供适当的大小及空间供操作与使用。
    同时,还给出了3项附则:①可长久使用,具经济性;②品质优良且美观;③对人体及环境无害。
    1990年,美国颁布了世界上第一部《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我国于1990年12月28日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中第七章对无障碍环境进行了规定。在此之前的1989年4月,我国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  5088)。
    我国对交通基础设施交通设计,尤其是道路交通设计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同济大学杨晓光教授对此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和交通设计作品。然而,我国交通设计,尤其是城市交通设计的水平还停留在土木工程设计的阶段,协调和衔接及“交通”的思想还难以融入,更难以满足安全、便捷、舒适等人性化要求。本书试图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交通设计进行进一步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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